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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業務

外幣票據託收業務注意事項
一、各項收費標準: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一) 本行(託收銀行)
  1.手續費
  2.郵費
  3.入帳後退票之 利息、違約金等
 
0.05%,最低NTD200元、最高NTD800元。
若屬香港為付款地區之未到期港幣及美金光票託收案件,另加收手續費NTD100元。
每件NTD100元。
客戶領取票款之後發生國外退票,一經本行通知,應立即返還該筆票款與補繳各項費用,如有遲延,須另加計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1)利息:按還款當日之本行牌告外幣放款利率計收。
(2)違約金: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含)以內部份,按還款當日之本行牌告外幣放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述利率之20%計收。
(二)國外費用
係國外代收銀行或付款銀行扣取之費用,按實際發生之數額計收。

二、說明事項:
(一) 客戶第一次向本行洽辦外幣票據託收業務時,須與本行簽訂「申請代收外幣票據約定書」(須徵提保證人,惟本行授信戶或在本行資信、往來情形良好之優良客戶得免徵提保證人)。
(二) 外幣票據託收期間:
由於票據由託收銀行(本行)寄交國外代收銀行委其代收,倘國外代收銀行非該票據之真正付款銀行,則再由國外代收銀行將此外幣票據郵寄至票據付款銀行請求付款,該付款銀行再通知發票人是否願意支付此票款。因此,全部外幣票據託收程序時程,約需2星期至1個月。
(三) 外幣票據經支付票款後,仍可能因下述原因遭付款銀行退票(取消付款)並扣回已支付款項,例如:
1.發票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欠稅、存款遭扣押。
2.背書不符或偽造。
3.國外銀行於付款後,將支票正本送回發票人,發票人始發現票據被偽造或塗改。
(四) 倘票據發生遺失歸責於本行者,本行將憑外幣票據正反面影本寄出向國外重行提示,惟若發生國外付款銀行拒絕以票據影本求償時,敬請持票人洽發票人重新簽發票據,以利完成託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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