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票據託收專區
服務據點
法定公開揭露事項
友站連結
臺灣企銀關係企業
English
回首頁
最新消息
訊息公告
協商專區
法拍專區
房地租售
菁英招募
客服信箱
網站地圖
本行簡介
現任/歷任經營者
組織系統
- 各部處職掌
- 主要經理人
服務據點查詢
- 總行單位
- 國內分行
- 海外分行
- 自動櫃員機(ATM)查詢
投資人專區
- 重大訊息
- 股利及股價資訊
- 董事會決議事項
- 公司治理
- 財務資訊
- 公司年報
- 公司章程
- 法人說明會簡報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內部稽核組織及運作
- 內部控制聲明書
- 股務連絡窗口
- 法令宣導
- 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
-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自結損益表
- 股東會
公司相關訊息
>
最新消息
>
個金快訊
最新消息
2009/04/15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
一、
信用卡僅為支付工具,信用卡機構對買賣商品或服務之瑕疵或履行並不負保證責任,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先審慎評估。例如,在購買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時,應注意該禮券已依各行業之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提供履約保證。
二、
刷卡時,請特別注意帳單或商品/服務合約上所列之交易金額與日期、付款方式(載明信用卡卡號)、個人資料及購買之商品/服務內容是否完整無誤,若購買非銀貨兩訖(預付型)商品/服務時,更應注意商品/服務提供有效期間及條件是否明確記載,務必於交易時確認商品/服務或合約內容完整無誤後,才刷卡簽帳。若為非銀貨兩訖(預付型)產品,帳單或商品/服務合約之原本(或正本)及相關文件(例如購貨證明、收據、使用紀錄收據及表單、會員卡或晶片卡、上課證等)應於刷卡完成時取得上述文件,並保存至商品/服務有效期間屆滿或收到貨品確認無誤。
三、
保存每一筆消費簽單,等到月結帳單寄到時,逐筆核對,如對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有疑義,包括無此筆交易、重覆請款、交易金額有誤、已以其他方式付款等,應立即向特約商店或發卡機構詢問並請求處理。
四、
當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有未獲提供(含預借現金未吐鈔)之情形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依照發卡機構之約定條款之規定,檢附第二條所列示之相關證明文件主張爭議帳款;如持卡人與商店雙方已取得協議,發卡機構將不會接續處理持卡人之爭議帳款。
本行受理爭議帳款之客服電話:(02)2357-7171。
五、
請持卡人購買非銀貨兩訖(預付型)之商品/服務時,應注意其提供商品/服務期限及主張爭議款扣款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六、
茲就發卡機構處理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主張爭議帳款之程序(以下簡稱「處理爭議帳款程序」)需要持卡人配合之重要事項,摘要如下:
(一)
所謂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係指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持卡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爭議帳款扣款期限截止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發卡機構提出並主張扣款。持卡人對於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有關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就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如下:
信用卡國際組織
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Visa
1.於交易清算日或特約商店無法營業日起120日曆日(含例、假日)內。
2.自2009年10月16日起,需於交易清算日或特約商店無法營業日起120日曆日內且追朔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內。
MasterCard
國內、外交易於交易清算日、預定服務日或特約商店無法營業日起120日曆日內,但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
註一:交易清算日係指收單機構將該筆交易交付於清算組織進行資料處理的日期。
註二:請注意「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應以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詳細規則為準。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對「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有制定或變更規則、解釋及仲裁會員機構爭議之最終權限,所以持卡人主張爭議帳款,不表示一定可以退款或對於分期付款未付部分無須再繳款。
(二)
如果持卡人刷卡購買商品/服務的提供期間超過前述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則於該期間過後,發生特約商店無法繼續提供商品/服務的情形時,因為持卡人已無法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處理此類爭議,所以持卡人購買該類商品/服務前,宜審慎評估將來無法獲得商品/服務之風險。
(三)
倘持卡人對於爭議帳款要求發卡機構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仲裁者,持卡人需向發卡機構承諾支付仲裁程序可能產生之相關處理費用。惟仲裁結果有利於持卡人,持卡人無需負擔全部或部份仲裁處理費。
版權所有 200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客戶存款保護聲明
│
版權聲明
│
隱私權聲明
服務中心0800-00-7171
總行地址:台北市塔城街三十號 郵遞區號:103 總行電話:(02)2559-7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