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基於退休養老、子女照顧或身心障礙養護等需求,將金錢信託予本行,由本行擔任受託人,依委託人之不同信託目的,代為管理、運用或處分,係具有「個人理財規劃」、「儲存子女教育基金計劃」及「節約稅賦」等防禦性功能的商品。
透過信託機制,由受託人依委託人之信託需求,代為管理、運用信託資產,以達到委託人資產在受到安全保護下,順利移轉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