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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簽證業務
有價證券簽證業務

有價證券簽證業務

股票已簽證發行時,買賣時所繳納證券交易稅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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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經簽證發行

買賣時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千分之三,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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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未經簽證發行

買賣價格高於出資額時,超過部分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個人股東應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服務說明

案例:
賺很大股份有限公司,因近年經營績效良好,故有大股東建議公司增資再創佳績,並聯繫本行辦理授信業務,本行在協助公司辦理增資時,發現公司成立至今尚未印製實體股票,並進一步向大股東說明簽證的好處。

簽證之目的
為控制發行數量,防止超額發行、保障股東及大眾的投資利益,並防止偽造;證券經簽證後,始得在證券市場流通買賣或便利股權移轉,並在作為融資擔保時,較易被接受。
簽證業務承作標的
有價證券之簽證,其標的包括發行人所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受益憑證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手續費率
  • 新發行者按簽證總金額萬分之三計收:
    • 公開發行公司:最低三仟元,最高五十萬元。
    • 未公開發行公司:最低一萬五仟元,最高五十萬元。
  • 換發、補發、合併或分割證券之簽證者,按簽證金額萬分之三計收。
簽證手續應備文件
  •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正本)(公開發行公司)
  •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
  • 公司章程(經濟部大小章)
  • 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蓋經濟部大小章)
  • 證券樣張一份
  • 辦理增資時應檢附:
    • 核准增資函件及增資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
    • 增資明細表或認股繳款書影本(請加蓋經濟部大小章)
  • 公司債簽證應另徵提董事會通過募集公司債之會議紀錄(經濟部大小章)
  • 公司債券及金融債券簽證應另徵提發行辦法
注意事項
上述應備文件僅供參考,本行將視個案情形另徵提必要文件。
架構圖
有價證券簽證業務架構圖  
有價證券簽證業務:由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有價證券,由發行公司將簽約文件備齊後送至臺企銀,並與印刷廠洽談印刷事宜並印製,後將有價證券交付予臺企銀,臺企銀再將簽證後之有價證券交付給發行公司。
由各營業單位受理代轉簽證文件,洽詢電話:(02)2559-7171轉信託部 簽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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