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票據託收/買入
服務說明
服務對象
申請人須為本行存款戶,並徵提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申請代收外幣票據約定書」。
說明事項
- 票據幣別:限本行有牌告匯率之外幣幣別,惟仍應依交易當時本行可受理之幣別為準。
- 本行承作光票買入及託收業務,以申請人同票據抬頭(受款人)為原則,抬頭(受款人)為空白或聯名之票據不予受理。
- 外幣票據託收期間:由於票據由託收銀行(本行)寄交國外代收銀行委其代收,倘國外代收銀行非該票據之真正付款銀行,則再由國外代收銀行將此外幣票據郵寄至票據付款銀行請求付款,該付款銀行再通知發票人是否願意支付此票款。因此,全部外幣票據託收程序時程,約需1個月以上(實際入帳日期視各國家/地區託收情形而定)。
- 外幣票據經支付票款後,仍可能因下述原因遭付款銀行退票(取消付款)並扣回已支付款項,例如:
- 發票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欠稅、存款遭扣押。
- 背書不符或偽造。
- 發票人始發現票據被偽造或塗改。
- 鑒於國際間支票偷竊、偽造情形日益嚴重,國外代收銀行對支票偽造保有1至3年或甚至無限期之追索權,以及支票處理人工作業涉入較多易生錯誤等之考量,本行建議儘可能使用電匯方式收付款項,以降低詐欺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