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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內部稽核

內部稽核

內部稽核組織及運作
壹、稽核處之隸屬與任務
依據本公司組織規程,設置總稽核一人,綜理全公司內部稽核業務,稽核處隸屬於董事會,並依業務需要設置處長及副處長,其下分設檢查組、管理組、專案組、海外組、資訊組,各配置襄理及稽核人員,辦理本公司內部稽核業務,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並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
貳、稽核人事管理
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依本行內部稽核作業準則第三條第二項:「稽核處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總稽核簽報,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其中升遷資格條件,比照『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行員升遷要點』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行員升遷作業程序』辦理。但涉及其他管理、營業單位人事者,應事先洽商人力資源處轉報總經理同意後,再行簽報董事長核定。」內部稽核人員之薪資報酬之核定方式依本行行員薪資支給要點辦理。
參、稽核業務
本公司制定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修訂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其內容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備適當之內部控制,各單位是否依循相關規定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效益之合理性,隨時提出改進意見,內部稽核依規執行稽核業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提出報告。
肆、稽核工作之執行

本公司稽核處於每年度開始前,擬定該年度稽核計劃,並依主管機關規定對國內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辦理一般查核一次及專案查核一次,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專案查核一次;對各種作業中心及國外營業單位每年至少辦理一般查核一次;每半年對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專案業務查核一次。並就證券業務另設置專職人員辦理內部稽核作業,稽核處每半年督導查核一次。辦理一般查核時,內部稽核報告內容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揭露下列項目:

  • 查核範團、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股權管理、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消費者及投資人權益保護措施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 營業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伍、追蹤複查與考核

稽核處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及受檢單位自行查核所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均持續追蹤複查,且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審計委員會,並列為對受檢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受檢單位對該等缺失列管追蹤並定期自行檢討,至稽核處複查認為確已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