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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貸款
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貸款簡介
對象條件
且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 登記負責人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或申貸企業曾獲政府各類創業貸款,上開應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能力。
  • 曾獲政府相關創新獎項。
  • 曾獲政府研發補助。
  • 曾與國外之企業、政府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法人機構有品牌、通路或技術等合作;或接受國外之企業等單位委託開發、提供技術服務或其他研究發展等。
  • 獲政府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或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或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 經核准在科學工業園區內成立之科學工業;經政府設立或核准之工業園區、軟體園區、科技園區、技術園區、產業創新園區內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能力。
  • 經向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進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板。
  • 符合「金融挺創意產業」、政府創新產業推動(如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亞洲矽谷、循環經濟、新農業、文化科技、數位經濟及半導體等產業)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能力。
  • 最近三年期間之員工數或營業額之複合平均年成長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且觀測起始年之員工數門檻至少要十人以上。以營業額認定之企業,另需符合自觀測年起連續三年獲利。
  • 經中小企業處登記之社會創新企業或經國際非營利組織B型實驗室(BLab)認證之B型企業。
貸款用途
週轉性支出,或購建(置) 土地、廠房、營業場所、設備及機器等所需資本性支出。
貸款額度
  • 週轉性支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萬元。
  • 資本性支出:最高不得超過計畫成本之8成,且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8,000萬元。
貸款期限
  • 週轉性支出:最長5年(含寬限期最長1年)。
  • 資本性支出:設備及機器最長不得超過7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土地、廠房、營業場所,最長不得超過15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
貸款利率
視個案採優惠利率方式辦理。
注意事項

本行並未與代辦業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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