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作幣別及金額 | 承作幣別以本行牌告之外幣為限,承作金額限於檢具之相關交易文件或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之金額範圍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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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作方式 | 分為新臺幣兌各種外幣及外幣對外幣(客戶預購、預售案件)。 |
訂約期別 | 可選擇為固定到期日及任選到期日方式承作。 |
展期 | 客戶如因訂約之實質交易須延後收付,致未能於約定之交割日或期間內履行交割義務者,應於到期日前檢附證明文件,向本行申請展期,展期次數不受限制;展期應以展期當時之即期匯率為基礎另訂新約,並結算原契約匯率差價。 |
提前或延後交割(延後未逾2個營業日) | 客戶如因曰之實質交易須提前或延後收付,致須提前或延後交割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行議定結算匯率。 |
8/16:客戶3個月後有以美元支付進口貨款的需求,即與本行訂立預購美元遠期外匯契約,假設3個月換匯點-0.020,金額為1百萬美元,即期匯率為28.820,客戶與本行成交在28.800預購美元1百萬於11/18交割。
11/18:客戶依約交割買入USD1,000,000.00 @28.800 (28.820-0.020)
1.預購遠期外匯展期案例
11/16:延續案例一,客戶告知需展期1個月,則依當天即期匯率重新訂約,並結算雙方應收補付之新臺幣金額,假設1個月換匯點-0.010。
a. 假設11/16美元即期匯率升值到29.010
11/18:展期結算,客戶應收TWD210,000 (29,010,000-28,800,000)
12/18:客戶依展期約定買入USD1,000,000.00 @29.000 (29.010-0.010)
b. 假設11/16美元即期匯率貶值到27.010
11/18:展期結算,客戶應付TWD1,790,000 (28,800,000-27,010,000)
12/18:客戶依展期約定買入USD @29.000 (29.010-0.010)
2.預購遠期外匯提前交割案例
10/16:延續案例一,客戶告知需提前交割1個月,則依當天換匯點結算雙方應收補付之新臺幣新額,假設1個月換匯點-0.015。
10/18:提前交割客戶買入USD1,000,000.00@28.815 (28.800+0.015)
8/16:客戶3個月後有美元出口貨款匯入結售成新臺幣之需求,即與本行訂立預售美元遠期外匯契約,假設3個月換匯點-0.040,金額為1百萬美元,即期匯率為28.800,客戶與本行成交在28.760預購美元1百萬於11/18交割。
11/18:客戶依約交割賣出USD1,000,000.00 @28.760 (28.800-0.040)
1.預售遠期外匯展期案例
11/16:延續案例一,客戶告知需展期1個月,則依當天即期匯率重新訂約,並結算雙方應收補付之新臺幣金額,假設1個月換匯點-0.010。
a. 假設11/16美元即期匯率升值到29.010
11/18:展期結算,客戶應收TWD210,000 (29,010,000-28,800,000)
12/18:客戶依展期約定賣出USD1,000,000.00 @29.000 (29.010-0.010)
與本行有存、放款或外匯業務往來之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且其往來正常無不良紀錄者。
凡有實際外匯收支需求者,就新臺幣對外幣之交易而言,應檢具足資證明之相關交易文件或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同筆交易不得在其他銀行重複訂約,惟就外幣對外幣之交易,本行得斟酌免徵證明實際交易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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