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簡介
對象條件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中小企業,非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且設立登記未滿八年,並具下列條件者:
-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之代表人或負責人須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其以自然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企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 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本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於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代表人或負責人非本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持有本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貸款用途
- 週轉性支出:營運週轉金。
- 資本性支出:
- 購建(修)廠房、營業場所(與其座落之基地共同購買者,得包含土地)及相關設施。
- 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貸款利率
依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
貸款額度
依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評估核定貸款額度,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且不得借新還舊,相關規定如下:
- 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600萬元。
- 資本性支出:最高不超過計畫經費之八成,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1,200萬元。
- 代表人或負責人相同之不同企業:總計額度不得逾前二款加總之最高額度。
貸款期限
- 週轉性支出:最長6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
資本性支出:
- 購建(修)廠房、營業場所(與其座落之基地共同購買者,得包含土地)及相關設施:最長20年(含寬限期最長5年)。
- 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最長7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
本行並未與代辦業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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