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簡介
貸款對象
- 第一類: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
- 第二類:下列兩者之一:
- 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且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人(不含負責人)之中小企業。
- 僅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貸款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尚未償還溢領經濟部紓困振興貸款補貼利息之情形:
- 原申貸紓困振興貸款事業:自109年起至112年6月30日止,申辦經濟部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或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融通方案,並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
- 疫後時期營運困難事業:自111年1月起至114年12月止,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較下列比較基準期間之一,營業額減少達15%,且經經濟部、受經濟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者:
- 111年至114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
- 停業再出發事業:自109年起至111年止辦理停業登記或申報停業核備,申貸時已辦妥復業登記或申報復業核備者。
貸款用途
- 資本性支出:
- 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
- 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 週轉性支出:營運週轉金。
貸款額度
- 第一類:每一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3,500萬元
- 第二類:每一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400萬元
貸款利率
- 第一類: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加0.5%,機動計息。
- 第二類:
- 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以內: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機動計息。
- 貸款額度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部份: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加0.5%,機動計息。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成數
- 第一類:最低9成
- 第二類:
- 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以內:一律10成
- 貸款額度超過新臺幣100萬元:最低9.5成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手續費率
0.1%
貸款期限
- 資本性支出:
- 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15年(含寬限期最長5年)。
- 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7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
- 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5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申請期限
應於114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最遲應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動撥完畢。
本行並未與代辦業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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