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簡介
適用範圍
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急需資金從事復舊,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產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本行調查屬實者。
貸款額度
依申貸企業受災復工營業計畫之實際需要在8成範圍內核貸。
貸款用途
- 資本性支出:
- 廠房、營業場所(均得含土地):貸款期限不得超過20年,寬限期最長5年。
- 機器、設備:貸款期限不得超過7年,寬限期最長3年。
- 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不得超過6年,寬限期最長2年。
利率
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機動計息。
擔保條件
必要時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免收取保證手續費)。
申貸期限
企業於遭受災害之次日起半年內提出申請。
本行並未與代辦業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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