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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貸款簡介
對象
  • 本貸款申請人應為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符合下列規定:
    • 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
    • 未同時經營其他事業。
    • 3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18小時。
    • 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未超過5年。
    • 所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5人。
  • 前項所稱事業,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設立登記。
    • 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依法完成立案登記。
    • 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依法完成稅籍登記。
貸款額度
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新臺幣200萬元 (免申請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最高可貸款額度50萬元)。
利率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
貸款期間及還款方式
貸款期間最長7年,貸款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補貼
貸款期間前2年之利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額補貼。申請人與29歲以下青年共同創業,且共同創業者非申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貸款期間前3年之利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額補貼;第4年起,利率超過1.5%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貼超過年息1.5%之利息。
再申貸
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所營事業於設立登記5年內,如仍有資金需求,得以同一所營事業再申請本貸款,再申請次數以2次為限,首次、再次及第3次貸款核給金額,合計不得超過200萬元(免申請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最高可貸款額度50萬元),再申請貸款額度為最高貸款額度扣除已獲貸金額。
申請方式
  • 申請人參與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18小時,並依法完成所營事業設立登記後,填具完成創業貸款計畫書與備齊申貸文件及資料,就近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在地服務窗口送件申請,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會審查通過後,持核貸通知函及辦理貸款相關文件,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
  • 本貸款申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及資料:
    • 創業貸款計畫書。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 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 切結書正本。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4條第2款、第3款所定對象且為失業者,應檢附6個月以上有效期限之居留證及3個月內依親戶籍謄本。
    • 最近3個月內申請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1份。
    • 參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政府機關(構)3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至少18小時之證明文件影本。再申請本貸款者,免附。
注意事項
本行並未與代辦業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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