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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專案貸款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專案貸款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二條之受補貼機構處理業
貸款簡介
適用對象
同時符合下列資格者: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二條之受補貼機構處理業
  •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
申貸方式
除提供十足擔保外,申貸企業應檢附相關文件向環保署申請本專案貸款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 (請點選環保署本項貸款專區),經本專案貸款審查小組審議通過並核發核定通知書後,請於收受核定通知書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貸。
資金用途
  • 購置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自動化製程機具設備所需之支出
  • 購置用於處理應回收廢棄物所需汙染防制(治)設備之支出。
貸款額度
以設備投資金計畫8成內金額或環保署核定金額兩者孰低核貸,除提供十足擔保外,最高貸款額度上限新臺幣5千萬元(申貸企業及其負責人、負責人配偶或負責人及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應合併計算)。
貸款期限
最長5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還款方式
自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本金及利息應按月攤還
貸款利率
最高不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5%機動計息
擔保條件
除提供十足擔保外,一律依信保基金「相對保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移送信保基金保證,並將購置設備設定本行第一順位抵押權或動產抵押權(但有無法設定或無設定實益,且經本專案貸款審核小組會議同意者,得不設定抵押權)
利息補貼
  • 補貼利率為1%,未受補貼部分由申貸企業自行負擔
  • 補貼期限自貸款核定放款日起最長5年
  • 申貸企業所營事業停業、歇業或未依約按月繳付,於積欠貸款本息期間,即停止撥付補貼利息,已撥付者將追回並返還環保署
  • 申貸企業清償欠繳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者,環保署得恢復補貼利息(惟停止利息補貼期間仍計入該項貸款利息補貼期間)
  • 貸款資金用途符合本專案貸款規定且未申請信用保證之企業於或貸後1年內,得向環保署單獨提出申請利息補貼
貸款實施期間
自112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
注意事項
本行並未與代辦業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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