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簡介
對象條件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以商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提出申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及相關法規,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用地計畫核定文件或都市計畫核定文件之特定工廠。
-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特定地區整體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或依同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二規定,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特定地區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之特定工廠。
貸款用途
- 因特定工廠土地變更依法需繳交之回饋金。
- 特定工廠興修建廠房與建築物、購置機器設備等資本性支出,及相關營運週轉金。
貸款額度
- 回饋金:最高為新臺幣八千萬元。
- 資本性支出:依計畫實際需要,以計畫總支出八成範圍為上限。
- 週轉性支出:每一申貸企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承作方式及期限
- 回饋金支出:限以單筆方式承作,得分批撥貸,貸款期限最長15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
- 資本性支出:限以單筆方式承作,得分批撥貸,貸款期限最長15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惟如屬購置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7年(含寬限期最長1年)。
- 週轉性支出:限以單筆方式承作,貸款期限最長五年(含寬限期最長1年)。
本行並未與代辦業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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