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活動地價稅不包含各稅別的核定補繳稅款、核定補徵稅款或追補扣繳稅款。
二、本活動限信用卡持卡人參加(含正、附卡)適用,不含簽帳金融卡、商務卡及採購卡。
三、本活動回饋方式將以刷卡金方式回饋至信用卡帳上折抵帳單消費款項,回饋撥入客戶之信用卡前,倘客戶有停卡(含信用卡強制停用、申請停用、掛失不補發)、無效卡、延滯繳款、到期不續卡、取消交易、已結清、警示戶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撥入等情事者,本行得取消其回饋資格。
四、本活動以稅單之銷帳編號為統計依據,一張稅單僅回饋1次。
五、一次付清好康加倍,如同時繳納多筆地價稅者皆需一次付清(不可申辦單筆分期或信用卡分期0利率優惠),倘繳納1筆或多筆地價稅之單筆稅額均未達3,000元者不適用本活動。
六、一次付清好康加倍符合門檻之消費金額係指消費日介於臺灣時間114年11月1日至114年12月1日,且商店最慢須於114年12月4日前完成請款入帳且無退款情事,方得列入計算,一般消費金額以入帳日計算,僅計入給予現金回饋之項目,即不含核定稅額及罰款(如: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綜所稅、汽機車燃料稅、交通違規罰款等)、信用卡買基金、悠遊卡/一卡通自動加值金、年費、掛失、信用卡預借現金金額、信用卡各項手續費、信用卡各項利息、退貨交易、爭議款、違約金、代繳公用事業費(如中華電信費、台電電費、台北市水費、台灣省水費等)、學雜費、透過各繳費及支付平台繳納之各項費用【如公務機關暨醫療院所信用卡繳費平台、財金公司電子化繳費稅處理平台(如醫療費、電信費、有線電視費用等)、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小額支付平台之特約商店消費(如便利超商、餐飲店、停車費等)、E政府服務平台、i繳費網站/APP、醫指付APP、e-Bill全國繳費網等】、境外投資交易平臺(如eToro或類似平臺)交易款項、本行分期付款每期入帳之款項、本行零利率分期付款之消費本金、帳務調整金額,及其他於臺灣企銀官網公告之排除項目等。
七、持卡人首次申請分期付款前需簽署本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同意書」,以維護用卡權益。簽署後,分期付款仍尚未正式成立,須透過本行申請分期付款之通路確認並完成分期交易設定,該分期付款交易始得正式成立。
八、信用卡分期0利率優惠限以本行信用卡正卡持卡人申請,正、附卡於繳納期間內繳納地價稅(商務卡、採購卡及簽帳金融卡之消費不適用),限於分期優惠截止日前完成申請,惟分期總金額不得超過永久信用額度,申請分期付款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稅款分期付款須全額申請。
九、繳稅分期付款免收手續費,分期年利率等於總費用年百分率。
十、每期應繳金額以持卡人申請分期金額及分期期數按每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平均後無法整除之餘數將併入首期,分期利息按分期剩餘本金計收(每期利息=剩餘本金×分期年利率÷12)。首期應繳之分期本金及利息於申請後次一期帳單開始計收。
十一、每期應攤還本金及利息將併入當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倘持卡人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本行得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收取違約金,並自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起依持卡人當期適用循環信用利率計收未清償分期本金之遲延利息。
十二、若持卡人按期繳納信用卡帳款有溢繳情形,則該溢繳金額將列入次期帳單抵扣次期帳單應繳金額,不會提前清償未到期之分期本金。
十三、持卡人申請分期成功後,可於七日內來電取消,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惟不得於分期繳款期間申請變更分期期數及信用卡帳單結帳日。
十四、持卡人可申請提前清償,本行免收違約金,並將未到期分期本金一次入帳且併入次期信用卡帳單。惟仍須繳納當期分期利息,且已繳付之利息不予退還。
十五、持卡人若發生信用卡延滯繳款或其他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情事,本行得將未到期之分期本金全數列於次期帳單,持卡人應立即清償。
十六、本行有權檢視參與本活動之交易行為是否以冒名、違反法令、公序良俗等不正當行為或非合理性之交易,經查核若有不符本活動之規定者,本行保有取消本活動參加資格之權利,追回回饋金並得保留追訴權。
十七、參與本活動之客戶同意其所留存或產生之任何參與活動的資料及紀錄,皆以本行之電腦系統與時間之紀錄為主。
十八、活動期間,本行保有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內容或對此做出最終解釋之權利,相關變動將公告於本行官網,無需另行通知。
十九、本活動相關說明詳見本行官網(https://www.tbb.com.tw),有關本活動之任何問題,請與本行客服中心聯絡【0800-01-7171(限市話)或02-2357-7171】,其他未盡事宜,本行得隨時補充或修正,並以本行官網活動訊息頁面為準。